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创新大厦B座1201室) | 法定代表人 | 贺臻 | 
| 成立日期 | 2010-11-01 | 注册资本 | 2353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20162.834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农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563638331N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等。 |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深圳力合农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55 | ||
| 深圳力合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7.00 | ||
| 北京华清沃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5.00 | ||
| 轩辕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1.90 | ||
|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 8.50 | ||
| 北京华源瑞农投资有限公司 | 8.50 | ||
| 北京恩瑞科投资有限公司 | 8.50 | ||
| 北京汉鸿投资有限公司 | 4.25 | ||
| 其他股东 | 4.25 | ||
| 北京泰源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 2.55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1596.85 | -875.16 | -878.18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16593.06 | 1478.27 | 15114.79 | |
| 审计机构 | 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2022年11月30日 财务报表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4786.46 | 903.88 | 808.84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34203.37 | 12761.20 | 21442.17 | |
| 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汉鸿投资有限公司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同方大厦A518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刚 | 成立日期 | 2003-04-01 | |
| 注册资本 | 2326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资本市场服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748824755X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25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250000%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9563N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2-08-31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华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25%股权 | 
| 转让底价 | 1,000.00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其他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300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如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其他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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